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著作权归属认定
当今,网络直播里随意演唱歌曲与否构成侵权,成了当下主播与版权方之间争议最为繁多的问题。法律条文更新迟缓,跟不上直播行业快速变换的玩法,致使诸多原创者在面临侵权情况时难以实现有效维权。
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
主张音乐著作权遭侵犯时,权利人得先证明自身对作品持有合法权利,这就得提供原创证据,像歌曲创作手稿,或者首次发表记录,又或者版权登记证书之类的。只是单纯演唱或者播放一首流行歌曲,可没法直接构成法律意义上侵权主张的基础。
作品被使用者进行使用这般行为,应该是必然落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禁止范畴之内的。要是主播的使用这种情形被判定成是属于“合理使用”情况,像极少量的片段拿来引用是为了评论或者教学,那就可能是不会构成侵权现象的。而判断主要的关键之处在于使用所具有的目的,还有使用数量所占全部的比例以及对于作品市场本身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
合理使用的界限
中国著作权法把“合理使用”的好些情形明细罗列出来,然而这些情形用以网络直播却是适用性极为有限的。比如说,因处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进行使用是被许可的,可直播是面向难以明确具体对象的公众的,显而易见超出了个人范畴。
还存在一种情形,那就是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免费表演,并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可是呢,秀场直播主要依靠打赏、广告等形式获取利益,从而整个活动有着商业性质,极难被判定为“免费表演”,所以呀!主播仅仅凭借“没向观众收取门票”这个理由进行抗辩,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获得授权的主要途径
事先获得授权乃是最直接的合法使用方式,主播或者直播平台需主动去联系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或者联系管理这些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许可协议并且支付费用,这是规避法律风险最为稳妥的方法。
那关于已经是以合法形式录制而成的音乐作品来讲,法律针对此作出过法定许可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使用者能够在不经过著作权人予以同意的情形下进行使用,不过使用者必须要按照规定去予以报酬支付,在实际的实践过程当中,主播能够借助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来将付费问题进行统一的处理解决,以此让流程得到简化 。
付费的具体操作
按照一定的规定要求,在使用他人作品之时,应当于使用开始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去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主播在进行直播的过程当中演唱了歌曲之后,需要主动地去核算使用的具体情况,并且要及时地朝着版权方或者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费用。要是出现拖延支付报酬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会面临被追讨报酬以及可能会遭遇由报酬引发的诉讼的风险。
报酬标准一般参照国家版权局所发布的使用费标准,又或者是经由双方协商来予以确定。针对那些频繁使用音乐的主播,和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年度许可协议乃是更为高效经济的一种选择,它能够覆盖全年当中多次使用的场景。
侵权纠纷的实践案例
网络直播音乐侵权相关案件,多次在法律实践当中出现 。比如说,版权方因某些平台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歌曲,将其起诉,最终该平台被判赔偿 。这些案例显示出,司法机关倾向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
然而,存在这样的案例,对直播行为的转换性使用以及传播范围予以了考虑。倘若所使用的片段极为短暂,在主观方面恶意并不显著,并且对于作品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那么如果是法院负责判定赔偿数额,就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减少。但这绝不能成为用于随意进行侵权行为的借口。
行业未来的规范方向
致力于解决直播音乐版权问题,行业各方需共同付出努力。直播平台应当构建更为完善的曲库管理器以及版权审核机制,以此为主播供应经过授权的正版音乐储备库内容。如此这般,能够从源头着手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情况。
推动相关立法完善的是监管部门,未来也许会出台更细致的规范,明确直播场景下音乐使用的付费标准,明确直播场景下音乐使用的责任主体,明确直播场景下音乐使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主播和机构版权意识的提升,会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
当你于观看直播之际,有没有留意过主播所运用的背景音乐?你觉得平台、主播以及版权方,究竟谁应当在音乐版权保护里承担主要责任?迎请留言来分享你的看法,设若觉得本文具备帮助,请点赞予以支持 。


